会员代表大会
一、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换届工作应在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之前,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成立筹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包括省财政厅代表、行业党组织代表、秘书处代表、监事、常务理事代表,拟定包括章程的修订、换届的时间和方式、选举办法,相关候选人酝酿提名在内的换届方案,经上届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核。
经省财政厅审查章程修订、审定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后,方可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换届。
四、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五、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六、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