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海南省财政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琼财监处决字〔2025〕37号
原文链接:https://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505/c73cbc46de064c84b295be4ab74b1f7d.shtml
当 事 人:黄海英
地 址: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路国瑞城爵仕苑5栋1单元8楼
身份证号:610303196803280824
我厅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琼96刑初105号)。你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列入期限为5年。
依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厅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依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管理措施外,我厅还将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你履行全部刑事责任后,可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我厅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有证据证明被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我厅进行更正。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停止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