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注册会计师潘海新等6人
转所执业的批复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你们申请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潘海新等6名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齐全,符合转所规定,同意其转所执业。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潘海新的注册会计师关系由省注协托管转入三亚瑞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同意刘志平的注册会计师关系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转入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
三、同意李倩、莫壮珠、刘宇芳的注册会计师关系由海南柏信会计师事务所转入省注协托管。
四、同意羊耀群的注册会计师关系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伟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转入海南振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接到此文后,请通知上述转所人员到我会办理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